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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章程


山東省教育廳

高等學校章程修正案核準書

第7號

山東科技大學:

你校上報我廳的《山東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收悉。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準。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并認真抓好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21年2月9日   




山東科技大學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東省教育廳核準生效。根據2021年2月9日山東省教育廳核準的《山東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修正)

序 言

山東科技大學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設立的山東礦區第二煤礦職業學校和1956年建立的濟南煤礦學校,兩所學校分別發展為淮南礦業學院與山東煤礦學院。1963年,淮南礦業學院撤銷并入山東煤礦學院。1971年,山東煤礦學院與泰安煤礦學校在泰安組建山東礦業學院。1999年,山東礦業學院與山東煤炭教育學院合并組建山東科技大學。2001年,山東省財政學校并入。2004年,學校主體搬遷至青島。2012年, 學校被確定為山東省應用基礎型人才培養特色名校。

建校以來,學校形成了“惟真求新”的校訓,“團結、勤奮、求是、創新”的校風,“堅韌不拔、發奮圖強”的科大精神,“愛校奉獻、敬業實干”的優良傳統,“尚德尚學、嚴謹嚴格”的教風和“勤學篤行”的學風,為山東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煤炭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未來的發展目標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立足山東、扎根中國大地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堅持內涵發展,堅持深化改革,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學科和科學研究水平,提升社會服務能力,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工科主導、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不斷推進學校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山東科技大學,簡稱“山科大”,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SDUST。

學校在山東省青島市、泰安市、濟南市三地辦學,法人注冊地址為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前灣港路579號,網址為www.027slt.com。

第三條 學校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主管。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按照精簡、效能和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辦學實際需要,自主確定黨政管理機構以及教學、科研、教輔等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自主確定內設機構人員配備;

(二)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三)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

(四)自主制訂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調整優化同一層次研究生類型結構;

(六)在完成國家規定教學任務、使用統一教材基礎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專業教材、組織教學活動;

(七)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項目,可按合同約定自主支配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東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設置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等內部組織機構,明確組織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健全監督與約束機制。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非常設機構。

學校對泰安校區、濟南校區實行以條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依法依規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強化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學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十條 學校倡導和維護學術自由與學術自主,積極營造自由寬松的學術環境和自主創新的科研氛圍。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積極發展外國留學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為以工為主的多科性大學,涵蓋工學、理學、管理學、文學、法學、經濟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二章 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擔負意識形態工作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在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委會的職權。黨委常委會對全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紀、問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四)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六)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二節 校長

第十七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和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九條 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處理有關工作。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學校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發展需要設置和調整內部學術組織。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是教授治學的基本形式,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職稱評聘、教學指導、學術評價及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提名組成人選、工作規則和提交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學和科研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職務評聘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五)評定校級教學、科研項目,校級人才和團隊的引進、選拔與培養計劃,校級教學、科研成果和學科、科研平臺的學術水平,確定資助和獎勵方案;

(六)推薦申報各級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獎勵,推薦申報學科、科研平臺和人才、團隊人選,推薦申報本科專業和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

(七)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詢意見;

(八)組織開展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咨詢與建議;

(九)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倡導和建設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十)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范,接受學術問題的申訴,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十一)研究處理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負責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若有需要,經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及其相關事項的管理機構,依法依規負責學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至25人組成,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校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章程開展工作,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分委員會主席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實行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學校支持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并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并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并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收入和獎勵分配方案,考核和獎懲辦法等重要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和學生會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和制度;

(三)審議學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安排,組織對教職工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節 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調整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學院進行管理和考核,賦予學院人、財、物等方面的管理和使用權力,學院在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社會服務活動,自主統籌和配置教學科研資源,負責教職工和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的重要問題以及黨務、行政管理方面事項。學院黨委書記主持討論涉及學院黨委的工作事項,院長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負責本單位的思想政治、黨的建設和德育等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組織對學院教職工進行業績考核;

(四)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五)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咨詢、決策機構,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處理有關學術事務。

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設立、調整下屬教學、科研機構,并報學校批準。

第四十三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按照學校授權,參照學院自主組織和開展工作。

第七節 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是學校建設與發展的決策咨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擴大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學校及職能部門代表、相關學術組織的代表、共建單位的代表和杰出校友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或參與審議;

(二)審議學校有關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議等,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三)研究、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四)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

(五)學校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四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就會議議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重大事項或者重要決議。理事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安排理事會會議,聯系理事會成員,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等。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一節 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正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各種獎勵或資助,完成規定學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學習、深造以及學校科研資助等發展機會;

(四)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山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生行為規范與學術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努力學習,勤于實踐,完成學業;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及時償還助學貸款;

(四)自覺維護學校名譽及學校利益;

(五)維護學校安全穩定,配合學校做好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及善后工作;

(六)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工作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幫扶和救濟。

第五十一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進修生、交流生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在校學習期間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學習、深造、培訓及學校科研資助等發展機會;

(三)公正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七)對涉及本人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規范,秉持公平誠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五)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完成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濟工作機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為教職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完善財務監督機制,確保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加強對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后勤社會化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斷加強辦學基礎設施建設、自然和人文景觀建設,提高校園信息化、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水平和校園管理水平,加強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改善教學科研條件和設施,為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提高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五章 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國際著名研究機構開展科研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提高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智力支持,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決策咨詢。

第六十六條 學校重視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依照章程,在校友會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擴大辦學資源。


第六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校徽為藍底白字、白色圖形的圓形證章。圖形由象征學校積極向上、騰飛發展的飛鳥和象征科技之花盛開的花朵組成;圖形外環上方為毛體字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

第七十條 校旗為長方形藍色旗幟,旗幟中央印有白色學校中英文名稱和校徽。

第七十一條 校歌為《山東科技大學校歌》。

第七十二條 校慶日為9月16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由學校黨委討論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1/5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或校長辦公會提議,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范,學校制度建設以本章程為準,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學校黨委負責解釋本章程并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投訴。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